Q 2020年修订的档案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A 2020年修订的档案法,从原来的6章27条增加到8章53条,增设“档案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两章,内容更加充实完善。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9个方面:
一是坚持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修订后的档案法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二是完善档案管理体制,明确国家和地方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或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各级政府应当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是健全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明确归档范围,规定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的档案管理责任,同时规范档案收集工作,强化档案服务企业管理,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工作。
四是推动档案开放与利用,缩短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要求档案馆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等提供支持和便利。
五是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规范电子档案管理,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六是完善档案安全工作机制,改善档案保管条件,保障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安全。
七是加大对档案工作的支持保障力度,加强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推动档案科技进步,促进档案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档案事业。
八是健全档案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事项,完善监督检查措施。
九是完善法律责任,对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档案,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等档案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罚款处罚的数额幅度。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6年5月25日 总第4444期 中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