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ar}}{{month}}{{day}}日 {{weekday}}
首页 > 档案新闻 > 最新视点

【最新视点】问答·档案法律知识(六)

时间: 2026-06-23  

 

Q:档案的形式有哪些?

A:档案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了各种信息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基于不同的分类方式,档案的形式可指其信息记录方式,也可指其载体或介质形式,又可指其运行状态。档案信息的记录方式多样,包括手写、印刷、拍摄、刻录等。与此相对应的,则是档案载体的多样性。不同的记录方式,可以体现在不同的载体上,如以文字记录方式体现的档案,其载体可以是纸张、竹简、胶片等。档案的运行状态是指信息与载体的结合形式,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档案的运行状态也存在多种形式,既有模拟信号形式(信息与载体的不可分离),又有数字信号形式(信息与载体的可分离)。无论如何分类,档案信息的形式最终都可以概括到文字、图表和声像等形式中。

Q:档案法所称档案是否包括数据形式的历史记录?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条规定,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档案法第二条规定,档案是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因此,档案法所称档案包括数据形式的历史记录。特别是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增设了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其中规范的电子档案就包括了数据形式的历史记录。当然,伴随新技术创新应用,未来的档案将以更多新的载体形式存在,只要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就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纳入归档范围。

Q:档案与其他类型的信息相比有什么特殊性?

A:档案是原始的历史记录,是直接形成的第一手材料,这是档案区别于其他各种类型信息的主要特点和本质属性。

档案不同于一般的历史遗存,它是以具体内容反映其形成主体从事特定社会活动情况的历史记录物,具有很强的记录性,因而具有很高的凭证和查考价值。同时,档案也不同于一般的信息资料,与情报资料、图书、文献等其他类型信息相比,它是特定主体在特定的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并因其具有某种价值而保存下来的记录,而不是事后编写或者随意收集的材料,因而具有原始性、真实性或本真性的特点。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6年6月22日   总第4456期   中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