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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视点】问答·档案法律知识(七)

时间: 2026-07-01  

 

Q如何理解“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档案工作原则?

A根据档案法第四条的规定,“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是档案工作的一项原则。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档案法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各级党委要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履行好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从规划、预算、执行等方面保障档案事业的发展。二是国家档案局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建立统一制度,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三是国家档案局和地方各级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对中央和地方的档案工作实行分级指导和监督。

此外,对档案实行统一、分级集中保管,是档案工作原则在档案管理上的具体体现。一方面,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形成的档案,由各机关和单位的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集中保管,任何个人都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另一方面,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凡是具有永久或长期保存价值的,都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集中管理档案,有利于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有利于满足社会各方面对档案的有效利用。

Q什么是档案意识?

A档案法第六条提出要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何为档案意识?档案意识是社会意识的有机构成部分,是指人们对于档案和档案事务这一客观事物的认识和反映。具体而言,就是人们对于档案的性质和价值、档案工作的作用和地位等的认识,主要包括保护档案的意识、利用档案的意识、留存档案的意识等。人们的档案意识强,对于营造良好的档案工作环境,促进档案事业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需要加大档案宣传力度,同时也需要档案部门强化社会意识和服务意识,以优良的工作业绩和高效便捷的服务,赢得全社会的理解、尊重和支持。

Q为什么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档案主管部门”?

A由于各个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称谓存在不统一的状况,比如,××行政管理部门、××专业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布的《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要求新制定或修订的法律,一般将履行某个行业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称为“××主管部门”。据此,2020年修订的档案法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档案主管部门”。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6年6月29日 总第4459期 中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