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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视点】问答·档案法律知识(八)

时间: 2026-07-07  

 

Q为什么2020年修订的档案法增加“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内容?

A档案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相较于旧法只强调保护档案的义务,2020年修订的档案法对各相关社会主体利用档案的权利作出了明确、直接、有力的规定,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精神。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档案作为人类社会活动的直接记录,是证明和保护每一个单位和个人各项权利、利益的可靠依据,在档案法中,除了规定相关社会主体保护档案的义务外,增加其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既符合立法为民的本质要求,也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

Q 2020年修订的档案法增设档案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国际交流与合作方面条款有何意义?

A档案法在总则部分的第六条增加了有关档案科学研究、档案宣传教育、档案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宣示性条款,旨在表明国家对这些领域的高度重视,对开展相关工作的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档案宣传教育以及档案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是档案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档案事业发展进程中起着日益重要和积极的作用。只有提高档案科学研究能力、技术创新水平,解决档案基础业务建设环节重大理论和关键技术问题,跟上信息化发展要求,档案事业才能实现高质量发展。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才能让档案的形成主体和其他单位、个人了解档案的价值,从而更好地发挥档案的作用。开展档案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不仅能够借鉴、吸收其他国家先进经验,促进我国档案工作不断进步,同时也能够增进我国档案工作的国际传播和影响力,在讲好中国故事方面贡献档案力量。

Q社会力量怎样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发展?

A档案法第七条第一款提出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社会力量主要指相对于政府而言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社会力量可以通过依法兴办实体、资助项目、从事志愿服务以及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推广等形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例如,档案服务企业接受委托进行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服务;在法定范围内对于档案事业发展的立法和决策等积极建言献策;积极参与档案资源开发、档案志愿服务、档案宣传教育;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等。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6年7月6日 总第4462期 中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