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乡镇人民政府如何结合实际履行档案工作职责?
A:按照档案法第八条第三款和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在乡镇一级,不设档案主管部门,而是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以下职责:一是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规范;二是指定人员管理本机关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三是监督、指导所属单位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需要注意的是,乡镇人民政府虽然承担档案工作的监督职责,但档案法没有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档案行政处罚的职权。具体工作按照《乡镇档案工作办法》实行。
Q:档案法对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A: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包括3个方面:一是根据档案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依照该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归档范围,保存本单位相关材料。二是按照档案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归档要求,无论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还是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凡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归档保存的材料,都要按规定归档,作为档案妥善管理。比如会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公证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将公证文书分类立卷,归档保存等。三是非国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开展档案工作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比如公布档案应当符合档案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档案安全难以得到保证时,应当接受档案主管部门帮助,或者按照档案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安排将档案交给指定的档案馆代管,以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不得做出档案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比如不得把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不得擅自运送、邮寄、携带出境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出境等。
Q:社会服务机构指什么?
A:档案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社会服务机构,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6年7月20日 总第4468期 中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