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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视点】深入推进档案法及实施条例全面有效施行

时间: 2026-09-04  

 

2020年6月20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档案法及实施条例的公布施行,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档案工作的高度重视,标志着我国档案法治建设迈入新阶段,成为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保证。近年来,各级档案部门在党委(党组)正确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破解难题、推动发展,切实将法律规定转化为档案工作走向依法治理、走向开放、走向现代化的生动实践。

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进一步健全档案管理体制机制

“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是档案工作的神圣职责,也是档案工作姓党的政治属性所在。2021年7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强调要“加强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档案法,推动档案事业创新发展”,为做好新时代档案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档案法及实施条例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入法入规,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机制,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档案工作的责任,完善各级各类档案机构职责规定,把党的领导贯穿档案工作各方面全过程。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压紧压实档案工作领导责任,优化档案工作体制机制,加强档案部门工作力量,加大档案事业投入,督促重点任务落实。多地结合实际创新工作机制,形成档案局、档案馆既分工负责又协同配合的良好局面。一些地方成立了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推进、督促落实重大档案工作事项;有的实行局长、馆长职责“一肩挑”,有效整合党委办公厅(室)的协调优势和档案馆的专业力量;有的建立局馆联席会议制度,梳理对接工作事项清单,增进工作协同。档案工作重点任务、档案馆库和信息化建设等纳入多个地区和部门“十四五”规划,档案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以及督查检查考核体系,进一步推动档案工作责任制落实,党管档案工作的制度优势进一步彰显。

筑牢档案制度根基,进一步完善档案法律规范体系

健全制度设计,有利于推进档案管理提质增效。档案法确定了档案工作的基本方向和主要原则,对档案事业发展作出新的制度安排,实施条例对档案法各项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补充和完善。国家不断推动将档案管理要求纳入相关法律法规,“十四五”期间制定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中有67部明确了档案工作要求,对完善档案治理体系意义重大。

近年来,国家档案局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规范,相继出台了《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等配套规定,并以部门规章形式明确了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乡镇档案的管理模式,规范了档案行政处罚、档案行政检查等工作流程。全国20个省(区、市)制定修订档案工作地方性法规,在与档案法及实施条例衔接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对档案工作实践中的问题,进一步从制度层面提出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措施办法,在更深层次上优化和完善了档案法规制度的整体架构。各级档案主管部门按照党管档案工作,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坚持不懈地推进配套法规制度的制定修订工作,逐步构建起系统完备、科学规范、可操作性强的档案法律规范体系。

规范档案收集管理,进一步强化档案资源源头管控

档案资源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也是档案事业发展的基础。为从源头上确保档案收集齐全完整,档案法及实施条例以列举方式规定了归档范围,明确了档案移交、接收、征集和目录数据汇集的有关要求,确保“应归尽归、应收尽收”有效落实。

近年来,各级档案部门及时调整优化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指导民营企业和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等建档立档,扎实做好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活动档案收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脱贫攻坚和疫情防控两类档案归集工作,全面记录留存新时代、新发展、新成就。跟进服务全面深化改革,提请印发关于做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档案工作的意见。加强重特大事件档案归集管理,印发《关于加强重特大事件档案工作的通知》。加大关系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服务等重点行业的档案收集力度,与多部委协同推进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社保医保、社会信用、知识产权、农村土地承包、市场经营主体登记等专业档案规范管理,确保对国家和社会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归尽归、应收尽收,不断提高档案资源建设质量。

加大档案开放利用力度,进一步提升档案公共服务能力

依法开放档案、促进档案利用是发挥档案部门作用和彰显档案工作价值的关键所在。档案法秉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让人民群众共享档案事业发展成果的价值取向,在扩大档案开放方面迈出了重大步伐。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从30年缩短至25年,还对扩大开放主体、拓宽开放渠道和方式、不按规定开放的责任追究等作出具体规定。

近年来,国家档案馆依法持续加大档案开放力度,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做好档案开放与政府信息公开的衔接,探索建立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采用移交单位驻馆会审、政务在线协同审核、人工智能辅助审核等方式,提高档案开放审核效率,保障形成满25年的档案依法、有序向社会开放,促进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优先开放。建成全国档案查询利用服务平台和移动端App,累计接入全国2600余家省市县档案馆,深度对接国家和各地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供跨馆查、网上查、掌上查等多渠道查档服务。国家档案馆在做好档案对外利用服务的同时,还积极开发利用馆藏档案编报档案资政参考、举办主题展览、组织公益讲座,主动服务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服务党性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传统文化教育。

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保障档案数字资源安全可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信息时代的到来,档案工作的内外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数字化、智能化是时代大势,也是档案工作走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档案法及实施条例新增“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对电子档案的合法要件、地位和作用、安全管理要求和信息化系统建设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加快推动档案事业深度融入数字中国建设宏大格局。

近年来,各级档案部门主动融入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国家档案局在国家相关政策和重大举措中强化电子档案管理要求,大力推进党政机关电子文件和政务服务、建设项目、票据证照类电子文件单套制归档和电子档案规范管理,探索构建“一中心多节点”国家电子档案战略备份体系,更好满足数字时代对档案工作的要求。各级档案部门以档案信息化强基工程为牵引,以数字档案馆(室)建设为抓手,集中破解档案信息化发展滞后、档案资源共享不充分、档案数据备份不完善等突出问题。一些地方和部门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发展规划,投入专项资金建设数字档案馆(室),目前全国已建成一批高水平数字档案馆、机关数字档案室和企业集团数字档案馆(室),为下一步推进实现档案信息资源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共享利用奠定基础。

强化监督检查实效,进一步筑牢档案工作法治防线

由于档案违法行为具有发生较为隐蔽、时间跨度长、追责难度大等特点,违法行为查处一直以来是档案管理的薄弱环节。为补短板强弱项,档案法新增的“监督检查”专章列举了监督检查的6类事项,对档案主管部门和档案工作人员开展监督检查的措施手段及应当遵守的程序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近年来,国家档案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省(区、市)、中央和国家机关、中央企业的档案工作开展了一轮监督检查,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强化专业人才培养等方面推动解决了一批现实问题。各级档案部门结合机构改革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丰富监管措施和执法手段,重点围绕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移交接收档案、维护档案齐全完整安全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档案法及实施条例各项规定落地落实。将查办案件与开展警示教育、普法宣传有机结合,在调查处理违法行为、妥善应对群众投诉举报、及时化解行政争议的同时,通过以案说法、以案释法,进一步向社会公众普及档案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对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尊法守法用法的意识显著增强,档案工作的法治防线越筑越牢。
       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新时代新征程上,档案工作将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主线,推动“十五五”时期档案事业发展始终朝着走向依法治理、走向开放、走向现代化的目标迈进。
       一是深入推进制度建设。持续推动把档案工作要求写入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急用优先原则加强重点法规制度供给。高度重视制度的落实,推动制定的法规制度落地见效。

二是始终坚持系统观念。把依法做好档案工作融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紧紧跟上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依法统筹推进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监督管理,全面提升档案工作水平。把握好发展和安全的关系,把发展这个“第一要务”与安全这个“头等大事”统筹起来,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三是切实树立法治权威。坚持依法管档治档,切实抓好档案法治宣传教育,履行好档案法及实施条例赋予的监督检查职责,加强执法力量建设,完善执法监督机制,着力提升法治实施效能。

(来源:《秘书工作》)